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压力测试 var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

2023-09-08 02: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压力测试机制,确保在压力情景下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可持续经营。  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指证券公司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测算压力情景下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和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的过程。  本指引所称压力情景包括证券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极端变化或出现突发事件,以及开展重大业务等情形。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证券公司压力测试应当全面覆盖公司各个业务领域的各类风险。  (二)实践性原则: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的流程与方法应当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经营管理实践紧密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应当在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中得到有效应用。  (三)审慎性原则: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所选用的风险因素、数量模型、情景假设应当审慎合理,符合行业和公司实际,以利于科学分析各类风险的特征及其对各项业务的影响。  (四)前瞻性原则: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应当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行业发展变化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合理预见各种可能出现的极端不利情况和风险。  第二章 压力测试的基本保障  第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应当高度重视并积极指导压力测试工作,确定压力测试的组织架构,指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压力测试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员负责实施压力测试。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压力测试工作。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压力测试的相关制度,制度应当包括压力测试的决策机制、实施流程及方法、报告路径、结果应用、检查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 证券公司在压力测试中所使用的市场数据、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等各种内外部数据来源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应当选用适当的数量模型。数量模型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计量方法和估值技术,并具备理论基础和实务依据。数量模型的建立和修改应当根据公司决策机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由负责压力测试的部门统一管理和定期检验。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为压力测试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保障,在数据管理、模型开发、情景设置、测试实施、结果分析与报告等环节给予信息技术支持,以提高压力测试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压力测试流程和方法  第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一)选择测试对象,制定测试方案;  (二)确定测试方法,设置测试情景;  (三)确定风险因素,收集测试数据;  (四)实施压力测试,分析报告测试结果;  (五)制定和执行应对措施。  第十条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方案一般包括测试目的、测试对象、测试方法、测试区间、测试频率、参与部门等要素。压力测试方案的制定应当充分与公司相关部门沟通,并根据公司压力测试决策机制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包括综合压力测试和专项压力测试。综合压力测试的对象包括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和整体财务指标;专项压力测试的对象包括单项业务、产品及投资组合的风险指标和财务指标。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根据不同的压力情景可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等方法。  本指引所称敏感性分析是指测试单个重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时的压力情景对证券公司的影响;情景分析是指测试多种风险因素同时变化时的压力情景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设置压力情景时,可采取历史情景法、假设情景法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法。历史情景法是指模拟历史上重大风险事件或最坏情景,假设情景法是指基于经验判断或数量模型模拟未来可预见的极端不利情况。  证券公司可根据风险因素的严重程度设置多个压力情景,一般包括轻度、中度和重度等。  第十四条 压力测试应当涵盖证券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经营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类型。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上述风险类型确定相应的风险因素,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一般包括:  (一)经营风险因素:股票基金交易量大幅下降、经纪业务佣金费率快速下滑、投资银行业务量大幅减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大幅缩减等;  (二)市场风险因素:基准利率大幅变动、主要货币汇率大幅波动、证券期货市场大幅波动等;  (三)信用风险因素:违约事件发生、信用评级下调、融资融券坏账率上升等;  (四)操作风险因素:信息系统重大故障、人员重大操作失误、出现违法违规事件等;   (五)流动性风险因素:重大对外投资与收购、现金分红、融资渠道受阻等。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变化、业务规模和风险水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综合压力测试和专项压力测试,实施压力测试的频率应当与风险因素的敏感性和波动性相适应。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综合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年度综合压力测试应当以上年度经营情况为基础,结合本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在一季度完成。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综合压力测试时,应当考虑影响母公司与子公司、表内资产与表外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与非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因素,以全面反映压力情景对证券公司的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在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开展专项或综合压力测试:  (一)可能导致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发生明显变化或接近预警线的情形: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固定资产投资、资本性支出、收购、分类监管评级负向调整等;  (二)确定重大业务规模和开展重大创新业务:确定经营计划和业务规模、确定自营投资规模限额、开展重大创新业务、新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承担重大包销责任等;  (三)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内部风险状况:自营投资大幅亏损、政府部门行政处罚、诉讼、声誉受损、流动性急剧降低等;  (四)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外部风险和政策变化事件:证券市场大幅波动、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压力情景。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实施压力测试后应当形成压力情景下的风险控制指标、财务指标等测试结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评估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章 压力测试的报告和应用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结果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经理层报告,董事会或经理层应当对压力测试结果给予高度关注。在作出重大经营决策时,应当将压力测试结果作为必备决策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将年度综合压力测试报告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测试方案、测试结论以及相关应对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反映的风险情况,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适当采取以下应对措施,必要时实施应急预案:  (一)调整业务规模及业务结构;  (二)评估和调整业务经营计划;  (三)增加融资渠道,调整资本结构;  (四)启动净资本补足机制;  (五)其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压力测试工作机制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各项基本保障是否健全;  (二)流程和方法是否完备;  (三)压力情景重要假设是否合理;  (四)数量模型是否有效;  (五)应对措施是否可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2011-3-23)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